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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残疾人公务员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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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1-2-8 23:07:35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    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规定: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.5%。条例明确,用人单位包括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    但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,政府机关录用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上述法定要求,最低的只有0.39%。
    这一结果是由公益组织“益仁平中心”发布的。“益仁平中心”是北京一家致力于促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。
    从2010年9月开始,“益仁平中心”向30个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简称人社局)发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,要求政府披露残障人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从业状况。截至2011年1月14日,多数政府部门都采取了拖延、不置可否的态度。虽然有18个地方的人社局给予了回复,但真正公开残疾人在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就业信息的只有3个地方,即上海市、武汉市、昆明市。
    在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,事业单位中有残疾人4800人左右,占总数的1.3%;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,公务员系统有残疾人171人,占全部比例的0.39%;昆明市人设局统计显示,从2004年至今,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,有1人属于残疾人;在事业单位招聘的职员中,市属事业单位在职的残疾工作人员102名,占在职职员总数的0.6%。
    据了解,行政机关招雇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,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、具体的规定,只是在国务院出台的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中规定了一个不低于1.5%的底线要求。但该条例还规定了替代办法:达不到规定比例的,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于是,一些行政部门“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”。
    近日,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〉办法》(送审稿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“益仁平中心”呼吁,行政部门要带头招用残疾人,政府部门应该有较高的残疾人比例,至少也应保证招用残疾人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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